[ 申請資訊 ]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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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勘景、協尋場景、申請場地、及器材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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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拍片支援中心外借器材清單請至「表單下載」下載。
  2. 每次租借期限最多一次可連續三日(限續借一次),期滿需重新登記申請;如無其他申請者,可向本中心提出延長需求並經確認後方可續借。申請單位借用本中心空間、設備、器材、公物如有毀損時,需於一週內負修復賠償之責,未完成修復或逾期未處理者,本中心得向申請者要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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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以下資料,並把相關資料寄至 本中心信箱

  1. 拍攝企劃書 (企劃/腳本/劇本/場景分場大綱/申請人及公司聯絡方式等與拍攝相關之內容)
  2. 場景需求
  3. 預計拍攝日程
  4. 其他相關需求 (勘景、借用器材)
  5. 聯絡方式
  6. 本中心申請書 (與本中心接洽後,由本中心提供)

一般申請:7-10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特殊場地申請:須行文至場館之單位,約20-30個工作天前提出(視案件情況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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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與本局簽約之高雄市合法旅宿業之外,凡高雄市與大高雄合法民宿皆可,不限定簽約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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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須符合本局制定的補助條件下方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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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補助者於全片拍攝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拍片期間住宿之原始憑証冊、成果報告及在本市拍攝之劇照或工作照檔案光碟,檢據來函向本局辦理核銷後發給之。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及跨年度拍攝者,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竣當年度費用核銷事宜。
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 於影片播出或發行後,提送完整影片之影像剪輯供本局備查。
  2. 影片完成及發行時,於影片片尾及宣傳物件等明顯處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或本局LOGO露出等字樣。
  3. 同意本局使用有本市場景影像之影片或劇照作為市政行銷推廣等非營利性用途。
  4.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局得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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