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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銷高雄,鼓勵影視業者來本市拍片、取景,提供更佳之場地及設備等服務,於本中心正式使用管理規則頒定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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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規定之一者,均得向本中心辦理場地或器材之借用:
- 受理各類影像團隊於本市場景拍攝;學生僅以大專院校系所畢業製作,其餘學生製作本中心亦可協助指導。
-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亦或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之具體書面企劃,並獲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者。
- 器材借用僅限於本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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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申請書需檢附附件如下:
- 本中心申請書。
- 拍攝企畫書。(企劃/腳本/劇本/申請人及公司聯絡方式/場景需求)
- 詳細拍攝內容及時程。
- 拍攝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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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場地流程工作天
一般申請:7-10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特殊場地申請:須行文至場館單位,約20-30個工作天前提出(視案件情況不同而定)(一)道路申請:
間歇性管制/封街拍攝 ◎申請封路拍攝時間不接受臨時異動- 須提供交維計畫-作品簡易企劃、 詳細拍攝時間及路線說明(平面圖示、照片說明等)、劇情說明、拍攝方式、特殊需求、現場管控方式、路線改道說明、告示牌設立位置…等。
- 進行會勘作業/拍攝協調會
- 拍攝前1週前擺放封路告示牌
(二)會議室申請:
使用日期/時間使用內容 -
住宿補助
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四)經本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申請資格如下:
影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紀錄片、高雄拍及以 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以上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 (微電影、學生畢業製作、廣告、MV即不列入補助資格)
若符合以上條件者,先行電洽承辦人,再請備妥以下資料:- 申請表五份。
- 拍攝企劃/計畫書五份。 (敘明故事劇情、於本市拍攝計畫及導演、主要演員演出經歷及影片之國內外行銷計畫,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 確切的拍攝大表
申請期限:務必於本市開拍日前兩週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每人每日300元整,無申請人數限制。 -
注意事項:
- 違反規範者:若未依各場管之相關規範進行拍攝且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將透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全台通報至各縣市協拍中心該案件之狀況。
- 器材借用:
每次租借期限最多一次可連續三日(限續借一次),期滿需重新登記申請;如無其他申請者,可向本中心提出延長需求並經確認後方可續借。申請單位借用本中心空間、設備、器材、公物如有毀損時,需於一週內負修復賠償之責,未完成修復或逾期未處理者,本中心得向申請者要求賠償金。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
協助拍攝申請流程表
申請流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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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詳細拍攝資料
- 企劃書
- 場景需求
- 場景分場大綱
- 預計拍攝日程
- 聯絡方式
- 其他相關需求(勘景、借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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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景作業及提供場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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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場地流程工作天
- 一般申請:7-10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 特殊場地申請:須行文至場管單位約20-30個工作天前提出(視案件情況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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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申請
- 間歇性管制、封街拍攝
- 須提供交維計畫-作品簡易企劃、詳細拍攝時間及路線說明(平面圖示、照片說明等)、劇情說明、拍攝方式、特殊需求、現場管控方式、 路線改道說明、告示牌設立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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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申請
- 使用日期/時間
- 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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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借用申請
- 詳列借用器材列單
- 借用日期/時間
- 每次租借期限最多一次可連續三日(限續借一次);如無其他申請者,可向本中心提出延長需求並經確認後方可續借。
- 借用本中心空間、設備、器材、公物如有毀損時,需於一週內負修復賠償 之責,未完成修復或逾期未處理者,本中心得向申請者要求賠償金。
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拍片支援中心可以提供甚麼支援?
協助勘景、協尋場景、申請場地、及器材外借(含會議室空間試鏡使用)。
拍片支援中心有甚麼器材可以外借?借用規範?
詳細器材借用規範及清單請至「表單下載」下載。
劇組尋求拍片中心支援須準備哪些資料? 申請作業流程需多久時間?
備妥以下資料,並把相關資料寄至 本中心信箱
- 拍攝企劃書
- 腳本/劇本
- 須協助的各項目(場景需求、勘景、拍攝日程…等)
- 連絡方式
一般申請:7-10個工作天(不含假日)
特殊場地申請:須行文至場管之單位,約20-30個工作天前提出(視案件情況不同而定)
住宿補助的飯店範圍?
除與本局簽約之高雄市合法旅宿業之外,凡高雄市與大高雄合法民宿皆可,不限定簽約飯店。
製作公司同時期拍攝兩部以上,可否同時申請住宿補助?
可以,但須符合本局制定的補助條件下方即可申請。
住宿補助後續核銷之相關資料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由受補助者於全片拍攝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拍片期間住宿之原始憑証冊、成果報告及在本市拍攝之劇照或工作照檔案光碟,檢據來函向本局辦理核銷後發給之。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及跨年度拍攝者,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竣當年度費用核銷事宜。
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於影片播出或發行後提送完整影片或與本市相關之影像剪輯供本局備查。
- 影片完成及發行時,於影片片尾及宣傳物件等明顯處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或本局LOGO露出等字樣。
- 同意本局使用有本市場景影像之影片或劇照作為市政行銷推廣等非營利性用途。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局得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