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住宿補助(試辦)計畫
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拍攝影片,以行銷城市意象,促進本市影視產業發展及提升城市能見度,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之用詞定義如下:
- 影片:指影集、電影長片、紀錄片、受政府機關及相關行政法人獎補助之短片影視業者及以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所拍攝之影片。
- 影視業者: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電視製作公司或電影工作室等,其營業項目登記包含電影片製作業之合法影視業者。
- 住宿費:指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業之費用。
符合以上條件者,於拍攝前7日備妥以下資料進行申請:
- 申請表一份。
- 影片企劃書一份。 (敘明故事劇情、於本市拍攝計畫及導演、主要演員演出經歷及影片之國內外行銷計畫,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 拍攝大表。
可先行電洽承辦窗口 07-521-5668 #31 或電子郵件 tfac.kcg@gmail.com
補助額度及審核
本要點住宿費之補助,以劇組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參佰元為標準辦理,每案總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本局得就申請者所提送之各項資料進行審查核定,並具決定補助金額之裁量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局得補助住宿費:
- 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 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申請:
- 內容涉及特定政治團體、政黨或宗教團體等議題之影片;
- 承攬政府機關(構)所委託拍攝之影片;
- 宣傳產品、購買或服務等廣告或企業形象影片。
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核銷;
- 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或預算遭刪減、凍結,致本要點無法執行時;
- 影片內容顯未能達到行銷本市之效益;
- 於本市拍攝期間有重大違紀事項,經本局認定造成本市形象受損。
注意事項:
- 於影片播出或發行後提送2份完整影供本局住宿補助成果存檔備查。
- 影片完成及發行時,於影片片尾及宣傳物件等明顯處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或本局LOGO露出等字樣。
- 同意本局使用有本市場景影像之影片或劇照作為市政行銷推廣等非營利性用途。
-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局得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
詳細辦法請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宿補助(試辦)計畫
申請表下載:2025年住宿補助_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