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劇高雄 ]

高雄編劇駐市計畫

「台灣華文原創故事編劇駐市(試辦)計畫」

一、宗旨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本市影視產業,讓高雄成為華文世界故事創作基地,以台灣自由土壤之優勢,開啟創作動能,培養優秀人才,特公開徵求編劇駐市以開發專屬高雄、擁有高雄氣味的劇本。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本市影視產業,讓高雄成為華文世界故事創作基地,以台灣自由土壤之優勢,開啟創作動能,培養優秀人才,特公開徵求編劇駐市以開發專屬高雄、擁有高雄氣味的劇本。

二、計畫說明:

  1. 徵求以「在高雄發生之故事」或「可在高雄發生之故事」為內容,並有利於電影攝製者。
  2. 提案人之企畫及後續繳交的劇本,得由評審提出建議,提案人據以進行適度調整。

三、申請資格:

  1. 不限國籍,惟應以繁體中文書寫。
  2. 申請人若已與電影公司合作或獲其他資金支持應於申請書中敘明。
  3. 本計畫之主辦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不得參與提案,或擔任本計畫之共同著作人。
  4. 實施期間:每屆徵件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5. 劇本發展期間:自核定日起至劇本完成且經本局核定日止。

五、獎助名額:

擇優錄取,得從缺。

六、獎助金額:

每案40萬元為上限,分期給付。

七、評審方式:

  1. 初審:本局就申請者所提送之企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2. 決審:由本局聘請之影視專家、學者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現場說明。
  3. 分期審查:由當屆決審之評審委員續負責分期評審。

八、撥款方式:

  1. 第一期:入選後簽約,並檢附領據,撥付新台幣5萬元整。
  2. 第二期至第四期:於本案實施期間內,分期繳交階段創作之電子檔,包含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故事細綱、分場大綱一版、分場大綱二版,每期(共三期)繳交成果經委員審查通過後撥付獎助金(每期新台幣5萬元整,若皆順利通過共可獲得15萬元)。
  3. 第五期:檢具完整對白劇本(演出長度不得少於75分鐘),經檢視後撥付新台幣20萬元整。

受獎助者於劇本發展期間內如經評審委員建議跨期創作,或自行提出跨期創作申請並經評審委員同意,始得進行跨期創作。審查通過可合併各期請款;配合田野調查至少須繳交三期創作。

九、終止及廢止情形

  1. 受獎助者於劇本發展期間內,所提交之資料經本局及評審委員檢視後,認為無繼續發展潛力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終止原企劃,但已給付之獎助金不予追回。
  2. 獎助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獲獎助資格,獲獎助者應將已領取之獎金交回,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 獲獎助名單揭曉後,獲獎助人之故事有抄襲、代筆、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經民事或刑事判決確定者。
  • 獲獎助人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獲獎助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本局所發生之費用。本局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獎助作品使用範圍

  1. 本局有權將受獎助者分期繳交之作品於結案後一併公布於官方網站上,並將劇本做一次性出版。
  2. 獎助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不問階段及其完整性與否、部分或全部,為本局與受獎助者共同所有。其商業性質之獲益,以均分為原則;非商業性質之獲益,如競賽獎金、政府補助金等歸受獎助者所有。
  3. 本局得將獲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4. 獲獎助者劇本完成後,在不侵害本局著作財產權前提下,得以參加各類競賽,獎金歸獲獎助者所有。

十一、相關規定

  1. 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由本局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恕不受理。
  2. 所提案之原創故事,包含申請人提出之企畫、日後完成之故事細綱、分場大綱及劇本,均為申請人所原創,須未曾於國內外之報刊、雜誌、網站發表或以任何文字的形式出版者。改編自其他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 申請人之提案需為新提之創作計畫,並於本計畫期程中完成劇本,不得以已完成之作品參與本計畫,並須簽具切結書。
  4. 提案之故事內容若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5. 受獎助者應義務配合參與本局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
  6. 本案獎助費等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由本局先行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

十二、申請資料:

  1. 須繳交申請表紙本一份、提案企畫書紙本一式八份至指定地址,並提供上述文件之電子檔。申請資料皆須依附件格式撰寫,請勿製作封面。
  2. 各項資料及後續創作以繁體中文編輯,有使用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3. 參加獎助之提案計畫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十三、本計畫相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已委由律師全權處理。獲獎助者參加本計畫而致智慧財產權受侵害者,經本局評估後,由本局提供法律協助。

十四、本計畫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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