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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協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住宿補助(試辦)計畫

2024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住宿補助(試辦)計畫

一、爲鼓勵影視業者至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拍攝影片,以行銷城市意象,促進本市影視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電視製作公司或製片工作室等。

(三)住宿費:指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業之費用。

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依本計畫申請劇組人員拍攝期間之住宿費時,應於開拍前檢具申請表、企畫書及載明公司營業項目登記之文件向本局申請。

四、本計畫之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具正面效益。

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申請:

(一)內容涉及特定政治團體、政黨或宗教團體等議題之影片。

(二)承攬政府或政府編列預算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所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僅規畫於網際網路平台播映之影片。

前項情形經本局考量第一項各款事由,認有補助效益者,仍得補助。

五、本計畫住宿費之補助,以劇組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參佰元為標準辦理,每案總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壹佰萬元。本局得就申請者所提送之各項資料進行審查核定,並具決定補助金額之裁量權。

六、本計畫所核准之補助金額,由受補助者於全片拍攝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拍片期間住宿之原始憑証冊、成果報告及在本市拍攝之劇照或工作照檔案光碟,檢據來函向本局辦理核銷後發給之。

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及跨年度拍攝者,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竣當年度費用核銷事宜。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計畫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或預算遭刪減、凍結,致本計畫無法執行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到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案件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

(五)於本市拍攝期間有重大違紀事項,經本局認定造成本市形象受損。

八、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影片播出或發行後提送完整影片或與本市相關之影像剪輯供本局備查。

(二)影片完成及發行時,於影片片尾及宣傳物件等明顯處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助」或本局LOGO露出等字樣。

(三)同意本局使用有本市場景影像之影片或劇照作為市政行銷推廣等非營利性用途。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本局得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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